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就业实习实践与服务中心工作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中心的名称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就业实习实践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本中心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的下设研究机构,服从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领导,遵守《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章程》。
第二条 本中心是由致力于促进我国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事业的有关个人、单位、组织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发起成立的非法人组织。中心的宗旨是坚持国家有关教育方针和政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行动准则,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联合各界力量,以促进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结构要素全方位融合为目标,促进成员单位协同发展,为全面提升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条 本中心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服务基地”培育建设工作,研究构建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育人模式;
(二)开展“大学生实习实践就业服务基地”培育建设工作,因地制宜推动大学生岗位实践、实习就业工作;
(三)开展“双基地”联动互通,融合共建研究;
(四)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展示宣传活动;
(五)开展高校毕业生职业素养培训;
(六)开展组织职业能力、创业能力等竞赛展示活动;
(七)开展高校毕业生资源推介任务,完善服务体系,为学生提供就业实习“直通车”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条 本中心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的委托按照有关程序发展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会员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心,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中心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工作条例的行为,按程序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任免
第七条 本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队人员等兼任职务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报批。中心同时设立专家委员会。中心主任由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任免,主持中心日常工作。中心主任任职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政治素质过硬;
(二)在相关工作领域有重要影响力、凝聚力和组织动员能力,有较为丰富的学术荣誉和科研成果,政治站位、政策水平高,全局、大局意识强;
(三)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保障有序开展工作;
(四)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八条 本中心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 本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条 本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本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本中心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本中心主任离任前必须接受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 本中心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五条 本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
第十六条 本中心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七条 本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中心主任向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启动终止程序。
第十八条 本中心终止前,须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本中心的发起单位为中国信息技术教育杂志社,经发起单位申请,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会长办公会同意后终止。
第二十条 本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中心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经 2021 12 17 日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就业实习实践与服务中心首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自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就业实习实践与服务中心成立之日起生效。